类 别 |
其他权力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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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师范教育处 |
实施依据 |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申请者需在跨入省联系确定具体任教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和跨入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免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主体 |
省教育厅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解约和跨省就业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条件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解约和跨省条件的申请,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归整相关材料,并与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1.对符合解约和跨省就业申请条件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解约和跨省就业申请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完善所需材料的;
3.未及时进行审核的;
4.审核后未及时通知申请人的;
5.向申请人员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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