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甲级或增加业务范围材料审核
事项编码:6200000000000138960450QT00012002
办理部门
省文物局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23号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23号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23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931-4538532
投诉电话
0931-453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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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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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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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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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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